B.外國人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C.用人單位與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境外派遣和境外支付的勞動報酬,涉外項目中的技術人員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境外派遣單位出具相應證明材料並註明聘用期限。勞動合同或相應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本,譯本由用人單位蓋章);
D.本人有效護照及職業(“Z”)簽證(原件及復印件);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或確認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f、臨時住宿登記表;
G.兩寸證件照近照三張(兩張貼在表格上,壹張用來做就業證)。
註意事項:
上述對象的就業許可期限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同時不能超過護照和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的有效期。
持《外國人就業證》,在外國人入境後30日內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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