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會見被拘留的嫌疑人或被告的次數沒有限制。辯護律師會見時,應當持律師證、律師事務所證明、犯罪嫌疑人近親屬授權文件、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通知書。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辯護律師在公司機關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聽取案情,並有權向辦案公安機關提出法律意見。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得被監聽。
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辯護律師以外的辯護人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交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
壹個月不超過壹次,壹次不超過半小時,壹次不超過三個近親。會議期間,現場要有辦案人員和警衛進行監控。外國籍罪犯、少數民族罪犯和聾啞罪犯還必須有辦案機關聘請的翻譯人員在場。會議期間,禁止談論案情,不得用暗語交談,不得私傳物品。對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責令立即停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