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職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條?二級口譯、筆譯翻譯和三級口譯、筆譯翻譯相應語種全國統考實施後,各地區、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語種的筆譯員和助理筆譯員資格評審。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的語言、科目和大綱,並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壹定外語水平的,均可報名參加相應語言和水平的考試。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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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職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相關規定:
第四條?高級翻譯人員通過考核方式取得,報考高級翻譯人員須具有壹級口譯或翻譯資格(水平)證書;壹級口譯、筆譯、筆譯采用考評結合的方式獲得。
高級筆譯員、壹級口譯員和翻譯評定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二級口譯、筆譯、筆譯,三級口譯、筆譯、筆譯采取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統壹標準的考試方式。
第五條?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允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並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專業人員,也可以報名參加翻譯職業資格(水平)考試,並申請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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