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條例》。
第十壹條人民警察警銜的授予以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任職務的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十四條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確定的警銜範圍內,按照本條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升。
晉升時限:從二級警官到壹級警司,每次晉升三年;從壹級警司到壹級警司,每次晉升都是四年。在職人民警察在高等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升期限內。
晉升條件: (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二)勝任本職工作;(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晉升期滿,經考核符合晉升條件的,逐級晉升;不具備晉升條件的,應當延期。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可以提前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