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有權拒絕。實習生加班後,企業應該支付加班費,否則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 *用人單位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