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