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參加藥學(護理、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中專或護理(助產)專業大專學歷。
二、參加醫學(護理、技術)教師資格考試。
(壹)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藥師(護士、技師)職務滿5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三)獲得相應專業的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
第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壹)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護士工作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護理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護理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護理工作滿2年。
(五)獲得相應專業的博士學位。(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中級資格考試者,須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壹)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的。
(二)醫療差錯責任人年齡在65438±0歲以下。
(三)受行政處分的人員在紀律處分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違紀未滿2年的。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