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十九條
具有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同等學力,經考核合格的,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資格。
取得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畢業並經考試合格的,由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錄取,取得研究生入學資格。
碩士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考核合格,由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資格。
允許特定學科、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