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二十條,在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學校(含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具有學歷的民辦大學)、軍事院校、中小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的學生,無工資收入,且家庭居住地與學校不在同壹城市的學生,憑本人學生證(小學生憑書面證明)加蓋高校公章,每年可享受家庭到高校就讀。動車組列車只賣二等座學生票,學生票是全價票的75%。新生憑錄取通知書買學生票,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買。
華僑學生和港、澳、臺學生按上述規定辦理。
出售學生票時,應選擇短途列車或換乘少的列車出售。
下列情況不能出售學生票: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家長壹方時;
2.學生休學、復學、轉學或退學時;
3.當學生往返於學校和實習地點之間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