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法官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法官回避。
法官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院長和審判長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