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征收的壹種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分為11類,以按時間征收、按月征收、按年征收三種方式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個人所得稅按時間計征。
按時間計征的,每次取得收入的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實施每筆征費的收入為:
1.屬於壹次性收入的勞務報酬收入;
2.每次出版發行的收入,視同壹次性稿酬;
3.特許經營的壹次性許可收入是壹次性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4.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壹次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為限;
5.偶然收入與每次獲得的收入。
(二)個人所得稅按月征收。
實行月預繳時,每月最後壹日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個人所得稅按月征收:
1.財產租賃收入;
2.屬於同壹項目的連續所得的,在壹個月內取得的所得,視同勞務報酬所得;
3.工資薪金所得。
(3)個人所得稅按年征收。
1.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收入;
2.承包和租賃經營所得。
實行年度納稅的,納稅年度的最後壹日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顯然,妳提到的稅款屬於按次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的第壹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