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性是至關重要的遺產或遺囑繼承。動產是由法律確定的,外國認為會考慮的外國法官。如果他被考驗,他必須通過。另外,在立遺囑人在1964年之前死亡的情況下,雖然在1963年死亡後正式將其視為有效的普通法規則,但遺囑認證不會被否定。如果無效,它將作為國際私法正式有效,盡管它不符合國內法,即裁決法律制度。②除了因涉外不動產債權問題而產生的不動產權利,比如在英國法院將適用國際私法規則的國家,位於不動產,如果法院審理的內設機構相同,這可能是壹個正當理由,因為它促進了擔保物權。③有些動產,如英文的法律選擇規則,指的是對動產所有權有爭議的法律。這是說,收購法院可能會適用法律,和內部機構的
很難翻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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